公司伍海泉教授和周谨平教授在《中国教育报》2020年04月09日第5版《理论周刊刊》上,合作发表《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伦理启示》一文。
全文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伦理启示》
观点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道德现象,产生了新的公共伦理要求。面对新的伦理诉求和新的伦理问题,需要构建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的公共伦理体系,以维系和谐健康的公共伦理秩序。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蔓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如何对待疫区、疫区的人们以及感染者,才既有科学合理性又有道德正当性呢?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又该受到哪些道德约束?疫情产生了诸如此类的道德现象、伦理问题与伦理诉求,因此,构建应对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的公共伦理体系,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来说非常重要。
公共伦理:疫情中的一剂良药
疫情中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相处?显然,这已经超越了医学范畴,需要公共性的伦理来引导和规制。作为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原则与协调各社会主体利益的价值标准,公共伦理可以提供系统的伦理引导与规范,实现公共善价值。
公共伦理为疫情防控提供伦理原则框架。在疫情防控中,我们必须面对不同社会主体利益和诉求的冲突。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和多样性,人们在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所处的地位、扮演的角色都存在显著差别,相互之间必然会出现不同利益追求和意见表达。在疫情中,经营者期待尽快恢复营业以维持经济收入,疫情防控则关注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强调防控措施在某个时期的延续性。显然,这些不同诉求都基于人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张力。如何协调不同利益、意见之间的矛盾?哪些利益需求应该被尊重和肯定,哪些诉求需要向疫情防控作出让步和妥协?这些都是公共伦理构建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只有遵循公共伦理原则才能为上述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答案,从而避免陷入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下的道德困境。
公共伦理为疫情防控提供合法性依据。合法性是公共生活,特别是公共权力行使的核心问题,唯有具备合法性,所采取的措施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支持,才拥有正当的设计、执行理由。面对疫情,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强力控制模式,形成了限制出行、在公共场所强制接受健康检测等措施。这些措施都涉及社会成员的自由权、隐私权等个人权利,强制性权力一旦操作不慎,就可能对个人权利造成伤害,进而损害防控的道德合法性。公共伦理一方面可以为防控疫情的政策、措施提供道德合法性论证,另一方面则可以成为疫情防控工作伦理检验、审核的衡量坐标。
公共伦理为疫情防控提供道德共识基础。应对重大公共危机需要社会齐心协力,前提是达成有效的社会共识。除了由于社会主体多样性所导致的相互价值矛盾,诸多道德价值之间在特定的语境下也会产生冲突。因此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我们也必然会遭遇价值选择难题。在社会层面,我们要面对公共健康与社会经济效率之间的矛盾,比如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降低经济效率,那么在两者之间如何取舍?在个人层面,对自我行为进行限制意味着我们要放弃部分个人自由,给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但这些举措都是确保公共与个人健康的内在要求,我们如何选择?这就需要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排序方式,赋予某些价值以道德优先地位,从而指导人们在特定环境下作出合理正当的选择。要形成这种共识,显然无法从个体性的私人道德中探寻答案,只能依赖于公共伦理。
公共伦理为疫情防控提供友善和睦的人文氛围。以友善的态度对待彼此,是消解社会紧张、避免道德伤害的内在要求。“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千百年来,无论东方西方,“友善”都被视为公民应该具备的美德。我们和他人都处在社会共同体之中,相互之间都基于公民身份而建立了同胞的联系。对于同胞的友善不仅是我们对于其他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维系我们社会共同体的道德纽带。面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我们以何种道德态度对待他人显得尤为重要。公共伦理为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友善的道德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公共伦理站在社会整体的视角,其价值导向在于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有机融合、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共进。因此,公共伦理帮助人们认识自我和他人在社会中的相互需要,以友善的态度包容社会的多样性,并且站在他人的角度理解对方的需求,自觉地进行换位思考,自主地在公共行为选择中兼顾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
公共利益:疫情中公共伦理的维度
在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人不分贵贱尊卑,国不分大小贫富,同呼吸、共休戚,无处可逃,只有站在社会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维度建设公共伦理,才能解决疫情中的伦理难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确立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公共伦理原则。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只有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取得抗击疫情的最终胜利。这就要求各个社会主体都充分认识到公共健康与个人生命安全之间的内在联系,站在社会共同体利益的高度协调自我和社会的关系,形成社会协调合作的格局。社会协调的过程必然包含利益、意见的妥协、退让、甚至牺牲。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对价值进行排序,如何在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主张之间做出优先性选择。
公共利益原则既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又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认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应该限制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作为重大公共危机中公共伦理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其一,公共利益原则并没有否定和排斥个人利益,而是充分肯定个人利益,避免集体沦落为“虚假的集体”。维护每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尊重人们的个人权利是我们应对重大公共危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施的重要依据。其二,公共利益原则揭示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保障公共健康、阻隔病毒和危险源的社会传播是个人生命健康的根本保障。因此,如何促进公共健康成为应对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的关键问题。个人总是受到自我理性的局限,难以根据个体的判断作出最优的选择,所以只能站在社会整体的维度作出正确的决策。阿玛蒂亚·森和威廉姆斯就此说道:“个人行动者可以毫无争议地在一段时间之内,深思熟虑地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但是公共情况下不行。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观点,理性要求个人审慎考虑到他不确定的未来。但是在公共情况下,我们已做出重要的、政治性假设,有一个主权中心,即使在有限时间约束下,也要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决策何者为正确。”公共利益站在社会整体层面追求社会与个人和谐互促的伦理取向有助于我们维持健康的公共伦理秩序。其三,公共利益原则确认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公共利益原则为处理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明确的伦理导向,一方面,公共利益应该为社会成员共享,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增进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个人在其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重大分歧时做出妥协和牺牲。公共利益原则既确立了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也对这种优先性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从而保护个人利益不受随意的伤害,维系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对于重大公共卫生危机而言,社会成员应该自觉配合社会对于疫情的防控、服从防疫大局;防控部门和组织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也要充分考虑个人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确保公共权力的道德正当性。
强化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伦理责任认同。社会主体共同承担公共伦理责任,对于应对重大公共危机至关重要。重大公共危机意味着社会成员必须承担起更多责任,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履行责任。有的学者把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后者源自法律、组织机构与社会对我们的角色期待,前者则植根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公共伦理责任更多属于主观责任的范畴,要求人们自觉认知疫情对社会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威胁,自觉认知在疫情防控中自我对于他人和社会应提供的帮助。公共伦理责任的社会认同对于采取整齐划一的社会行动、形成社会合力意义重大。鲍曼指出:“这种道德共同体需要用长期的承诺、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动摇的义务才能编织起来。”社会共同体赋予了其成员特定的责任,这种责任源自共同体的生活历史和文化传统。
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家国情怀源远流长,深入炎黄子孙的血液之中,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感是我们社会共同体的鲜明特征。我们要立足于自己的共同体成员身份,超越狭隘的个人视野,致力于实现共同体的善价值。个人应该根据社会疫情防控要求强化道德自律,服从社会防控安排、响应社会防控引导。立足于我国优秀传统共同体文化,我们可以进而形成认同伦理责任的中国模式、为全球抗击疫情提供参照与借鉴。